一、填空题
1、智力劳动 2、经济法律关系 3、法人 4、行为 权利能力 5、经济权利 经济义务 6、当事人 7、推定形式 沉默形式 8、法人承受 9、被代理人 第三人 10、代理人 第三人 11、经济关系 12、年龄 成长状况
二、单项选择题
1、C 2、D 3、B 4、D 5、C 6、B 7、D 8、C 9、C 10、A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 2、BD 3、ABC 4、ABCD 5、BC 6、ABCD 7、BD 8、ABCD 9、ABD 10、AB
四、判断题:(对的划√,错误的划×)
1、× 2、× 3、√ 4、× 5、√ 6、√ 7、√ 8、√ 9、× 10、×
五、简答题
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2.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
主要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①它们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
②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及创造性。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
③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3、法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经济职权,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是具有隶属性质的权利,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经济职权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是权利也是责任,它具有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时,其他经济法主体均应服从。
5.法律事实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引出的必然结果。法律事实包括和行为:
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并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行为,是指当事人由自己意志作出的,并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6.经济法律行为的表示方式有:
(1)明示方式,是指行为人已明确的表示表达自己的内在意愿。又可分为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包括口头方式与书面方式,默示形式
(2)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间接方式表示自己的内在意愿。有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两种方式。
7.代理和代办有严格的法律区别:
(1)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必须是能够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的行为。凡不能确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如代人誊写文稿、代人进行具体的劳动等不属于代理的范围。
(2)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活动。代理人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办事,不是代理,而是他自己的行为。如委托商行以自己的名义出售受托商品,则由委托商行承担法律后果。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独立的意思表示。这一特征明确的表现出,代理不是代理人简单的对第三人传话,他所体现的是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对第三人作出的独自意思表示。但超越代理权限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对于被代理人不发生任何效力,其造成的损害,应由进行活动的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4)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和义务。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以实现被代理人的权利和履行其义务,这实际上等同于被代理人直接与第三人发生经济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就理应由被代理人享有或承担。
(5)代理权的取得、代理人依法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依照法律规定或主管机关、法院的指定取得代理权。
8.根据我国经济法律规定,对违反经济法的行为适用综合制裁方式。按照违法的性质和程度的不同,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有经济责任(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六、案例分析
案例(一)
此案可做如下处理:
首先,宣告该次买卖经济法律关系无效。理由是:第一,当事人主体一方不合格:因为许某当年15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二,行为的内容违法:因为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金银及其制品禁止在公民间自由流转,故公民间以金银为标的的买卖关系视为无效。
其次,将王某所得的银元40枚返还原主——许某之父。许某所得价款120元,应予没收,这是因为王某的行为性质是严重违法。许某视为无行为能力,故不追究其违法责任。其父对此毫不知情,故无明显过错,不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案例(二)
分析意见:
当事人的经济行为应当无效,因为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达到一致协议,才能产生法律后果。该案中甲方推销员王某,采取欺诈手段诱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志,与其签订合同是违法的,是属无效的经济行为。乙方要求退货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是合理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例(三)
例一、该行为无效。因为甲是无行为能力人。因此,甲、乙双方应各自返还对方的财物。(返还财物程序可以由甲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
例二、该行为无效。因该电料行为牟取暴利而欺骗消费者 应负责退货,退还货款。如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同时对该电料行还要给予行政处罚。
例三、该行为无效。因三新五金商店行为牟取暴利而欺骗消费者应负责退货,退还货款。如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同时对该商店还要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
我国《民法典》第67条规定:“企业法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承担”。
设备厂经主管单位批准,已并入机械厂,其原法人资格已不存在,按法律规定,原设备厂所欠钢铁厂的债务应由机械厂负责偿还。机械厂认为不是自己所欠债务为由推脱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案例(五)
法人参加各种经济活动,必须在法人章程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果越过了法人章程或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法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该案中,某劳动服务公司超越了经营范围;某物资贸易服务公司也超越了经营范围,因此,该经济行为无效。此外,某物资贸易服务中心,对无效合同预付了货款,这是违反了银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也有一定过错。
从以上分析可知,该合同是无效经济合同。某劳动服务公司既不能经营铝锭,又不退还货款应承担该纠纷的全部责任。